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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内部交割,股票里面的砸盘日和交割日啥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2 21:14:49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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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里面的砸盘日和交割日啥意思

砸盘就是在基本面利好的情况下强行下跌,暴跌,交割日在商品期货和现货比较普遍,合约到期,现金结算价格就是交割日。

股票里面的砸盘日和交割日啥意思

2,我知道交割但不知道交割率是什么意思

交割率就是已经交割的人占总数的百分比 好比10个人里面3个人交割 就是30%
交割日期货的交割日是由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不同的期货品种交割日期不同。商品期货的交割就是你之前买入期货合约的,合约到期,人家交货,你收货,这时候你要准备好货款,因为你买合约的时候只出了一部分保证金。你之前要是卖出期货合约的,现在就要交货给人家,自己没货就向期货交易所购买标准仓单,也是要准备好钱。股指期货的交割指的是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结算,由于股指期货采取的是现金交割,所以不会涉及到现货(股指相关的一揽子股票)的交割。最后的结算价是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割结算的。交易流程--交割

我知道交割但不知道交割率是什么意思

3,股票的对帐单跟交割单是什么意思

对账单 (Monthly Statement) 发卡银行会于每月将刷卡明细印成对账单,寄给持卡人,并载明消费金额及缴款期限。  持卡人应先仔细核对对账单和保留之签账单是否相符,若有出入,可通知银行并暂停缴纳该笔费用。  交割概念来源于期货,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交割单是用来记录交割的具体交易情况的单据·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  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当天交易的当天查不到,明天去资金流水中查
看交割单的你只需要查询佣金是多少就可以了,其他的过户费印花税什么的 都是固定的 ,不可以改的

股票的对帐单跟交割单是什么意思

4,谁来解释一下满仓持仓空仓涨停等一些股票术语的意思 搜

开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先的一笔成交的价格。 收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后的一笔股票的价格,也就是收盘价格。 成交数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最高价:指当天股票成交的各种不同价格是最高的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当天成交的不同价格中最低成交价格。 升高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高出许多。 开低盘:是指开盘价比前一天收盘价低出许多。 盘档:是指投资者不积极买卖,多采取观望态度,使当天股价的变动幅度很小,这种情况称为盘档。 整理:是指股价经过一段急剧上涨或下跌后,开始小幅度波动,进入稳定变动阶段,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是下一次大变动的准备阶段。 盘坚:股价缓慢上涨,称为盘坚。 盘软:股价缓慢下跌,称为盘软。 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 回档:是指股价上升过程中,因上涨过速而暂时回跌的现象。 反弹:是指在下跌的行情中,股价有时由于下跌速度太快,受到买方支撑面暂时回升的现象。反弹幅度较下跌幅度小,反弹后恢复下跌趋势。 成交笔数:是指当天各种股票交易的次数。 成交额:是指当天每种股票成交的价格总额。 最后喊进价:是指当天收盘后,买者欲买进的价格。 最后喊出价:是指当天收盘后,卖者的要价。 多头:对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是指变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变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涨跌:以每天的收盘价与前一天的收盘价相比较,来决定股票价格是涨还是跌。一般在交易台上方的公告牌上用“+”“-”号表示。 价位:指喊价的升降单位。价位的高低随股票的每股市价的不同而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每股市价末满100元 价位是0.10元;每股市价100-200元 价位是0.20元;每股市价200-300元 价位是0.30元;每股市价300-400元 价位是0.50元;每股市价400元以上 价位是1.00元; 僵牢:指股市上经常会出现股价徘徊缓滞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既上不去,也下不来,上海投资者们称此为僵牢。 配股: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有人参份数,以特价(低于市价)分配给股东认购。 要价、报价:股票交易中卖方愿出售股票的最低价格。 行情牌: 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行情。 盈亏临界点:交易所股票交易量的基数点,超过这一点就会实现盈利,反之则亏损。 填息:除息前,股票市场价格大约等于没有宣布除息前的市场价格加将分派的股息。因而在宣布除息后股价将上涨。除息完成后,股价往往会下降到低于除息前的股价。二者之差约等于股息。如果除息完成后,股价上涨接近或超过除息前的股价,二者的差额被弥补,就叫填息。 票面价值:指公司最初所定股票票面值。 法定资本:例如一家公司的法定资本是2000万元,但开业时只需1000万元便足够,持股人缴足1000万元便是缴足资本。 蓝筹股:指资本雄厚,信誉优良的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 信托股:指公积金局批准公积金持有人可投资的股票。 可进行按金交易股:指可以利用按金买卖的股票。 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包括股息在内。 不包括股息:买卖股票时不包括股息在内。 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包括公司发放红股在内。 不包括红股:买卖股票时不包括红股。 包括附加股:可享有公司分发的附加股。 不包括附加股:不连附加股在内。 包括一切权益:包括股息、红股或股加股等各种权益在内。 不包括一切权益:即不享有各种权益。 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执行客户的指令所收取的报酬,通常以成交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多头市场:也称牛市,就是股票价格普遍上涨的市场。 空头市场:股价呈长期下降趋势的市场,空头市场中,股价的变动情况是大跌小涨。亦称熊市。 股本:所有代表企业所有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资本化证券:根据普通股股东持股股份的比例,免费提供的新股,亦称临时股或红利股。 现卖:证券交易所中交易成交后,要求在当天交付证券的行为称为现卖。 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多头,看法改变,不但卖出手中的股票,还借股票卖出,这种行为称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原本作空头者,改变看法,不但把卖出的股票买回,还买进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称为空翻多。 买空:预计股价将上涨,因而买入股票,在实际交割前,再将买入的股票卖掉,实际交割时收取差价或补足差价的一种投机行为。 卖空:预计股价将下跌,因而卖出股票,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 利空:促使股价下跌,以空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利多:是刺激股价上涨,对多头有利的因素和消息。 长空:是对股价前景看坏,借来股票卖,或卖出股票期货,等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买回的行为。 短空:变为股价短期内看跌,借来股票卖出,短时间内即补回的行为。 长多:是对股价远期看好,认为股价会长期不断上涨,因而买进股票长期持有,等股价上涨相当长时间后再卖出,赚取差价收益的行为。 短多:是对股价短期内看好,买进股票,如果股价略有不涨即卖出的行为。 补空:是空关买回以前卖出的股票的行为。 吊空:是指抢空头帽子,卖空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下跌,只好高价赔钱补进。 多杀多: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市场上抢多头帽子的特别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度上涨,等交易快结束时,竞相卖出,造成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况。 轧空:是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并末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收盘前只好竞相补进,反而使收盘价大幅度升高的情况。 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嫌钱绝不脱手。 套牢:是指预期股价上涨,不料买进后,股价一路下跌;或是预期股价下跌,卖出股票后,股价却一路上涨,前者称多头套牢,后者是空头套牢。 抢帽子:指当天低买再高卖,或高卖再低买,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都相同,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帽客:从事抢帽子行为的人,称为帽客。 断头:是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不料当天股价末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本卖出。 大户: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很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掼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末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等级股票:公司经过一段阶段的发展,准备发行更多股票筹集资金,为了保持原有股东的全部权益和特权,将原来发行的股票和新发行股票分别定级,认购新股票的股东将不能享受某些权利。 可转换股票:持有者可用来转换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其它债券。这类证券发行时就有明确规定。 自营商:在股票买卖中,是自己买卖股票而不是代理他人买卖的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所以自营商家身份出现时,必须向对方客户讲明。 平市:成交价格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都保持在同一水平的市场。 交易厅: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 白手拿鱼:客户给经纪人下达购买指令后,在必须付款前,因所购股票的价格上升,就将所购股票通过另一经纪人售出,并以某种借口要求立即付款,利用这一程序,支付先前购买的费用。这种末花钱而赚得利润的客户称为白手拿鱼者,其他法称为白手拿鱼。 保证金:客户利用经纪人购买股票时,必须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 零星股:在交易所交易时,不足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的交易股数,称为零星股,经纪人一般把零星股添整后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 二级销售:指大宗股票在发行公司进行一级销售后的再销售。这种销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要价通常是固定的,并以市场价格作参考,销售的证券可以是上市的,也可以是非上市的。二级销售有时也指一笔不动产。 八分之一点规则: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指令的一条限制性规定。客户委托经纪人卖空股票,必须注明为卖空指令,如果指令的价格不高于前一成交价格的1/8点(或更高),那么场内经纪人是不允许执行该项指令的。 无约束指令:一种非限制性指令,指证券经纪人将大宗股票的销售指令,在没有条件约束的基础上交出由投资专家执行。专家何时、如何把股票投入市场买卖,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 天价:表示股票行情上涨到一个巅峰状态。 不定比率投资法:定向投资法的一种,它是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升降来决定普通股的投资比例。在初始投资时,投资者对普通股和其他证券以对半比例投资。但随着证券市场价格趋势的变化,普通股与其他证券的投资比例也相应发生变化。即在市场行情下降时,投资于普通股的基金上升;市场行情上升时则相反。不定比率投资法相当复杂,但其目的就在于让投资者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波动的有利因素,以获得投资的长期利润。 认股权证:股票发行公司增发新股票时,发给公司原股东的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证 书。认股权证通常都有时间限制,过时无效,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将其卖出或转让。 内部价格:指证券自营商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价格。 分股:又称拆股,把公司已销售的股票分成更大数量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分股需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并取得股东们的赞同,分股后,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保持不变。 分配性向:公司在净利(税后利润)当中,视分配额的大小,决定一个利润分配比率,以这一比率做标准,再用分红金额除以净利,乘以100, 这一数值就叫做“公司的分配性向”,该数值越低,越有可能增加分配额。分配性向如果决定在一定的比率,公司利润增加越多,则表示公司的分红增加越多。 月投资计划:这是近年来在美、日等国流行的一种投资方法,投资者可每月或每季度以固定数额的资金,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票。月投资计划一般须经由证券经纪商执行,投资者须同经纪人公司签订契约,同意每月以固定金额购买某种上市股票。月投资计划可随时取消,不受任何约束。 委托买卖契约: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做买卖,对方只应赚取手续费,但为了防止对方因为买卖次数增加而侵吞所获利润,所以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必须签订委托买卖契约。 金额交割:即规定投资者个人当天的买卖不能抵冲,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对甲、乙两客户的买卖也不能自行抵冲,必须由经纪人把客户每笔买卖的股票与现金收集起来,送到交易清算的地方进行交割。 金融行情:在金融情况缓和时期,金融机构或一般法人会参与操作,从而促使股市行情上涨,虽然股市正处于萧条时期,但会出现一些不景气的股票价位偏高的现象。这种现象即是“金融行情”。 股市垄断:垄断是股票市场中比较厉害的一种操作手段,必须有庞大的资金做后盾和有若干高级专家的支持才能成功。垄断的手法是大投资家投下某种股票的筹码,大批抢购入手,造成这类股票在市场上的真空状态,然后再放出风声,使股价节节升高,只等水到渠成大获其利。这是由多头做法演变出来的花招。少数垄断投资者别具野心,企图以此来夺取该公司的经营大权,这是十分厉害的一招。掼压:它与垄断是相对,它所采取的策略是一色的空头做法,以此来和垄断抗衡。抛售惯压是希望股价暴跌,好趁此而大获其利。所以,在股票市场中,常会发现所谓的“多空大战”,实际上,就是垄断与掼压这两种力量的冲突。 股价规定:股价上涨至高峰时,证券管理部门为抑制股价过分上涨而采取的措施。具体来说,是提高信用交易委托保证金比率和降低担保率。一般是针对股票各类而给以全面的限制。此外,证券公司也会加强买卖内容的控制,并投资股价涨跌的幅度。 股票净值:股票上市后,形成了实际成交价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股票价格,即股价。股价大半都和票面价格大有差别,一般所谓股票净值是指已发行的股票所含的内在价值,从会计学观点来看,股票净值等于公司资产减去负债的剩余盈余,再除以该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总数。 股票周转率:一年中股票交易的股数占交易所上市股票股数、个人和机构发行总股数的百分比。 股票行情一览表:报纸上刊登的表示股票基本情况的较详细的报告,包括本年底的高低价、年派息率、价格收益比、当日销售量,交易日的高、低和收盘价以及与前一交易日的净差。 周期性股票:指支付股息非常高(当然股价也相对高),并随着经济周期的盛衰而涨落的股票。这类股票多为投机性的股票。 往返交易:指股票投资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上市股票,经过一段时间后又由同一经纪人如数售出的交易。 周年分红:公司创立周年经念日,或股票上市的周年纪念日,公司便会分红,通常以一期为标准。 拍卖市场:通常经纪人或交易所的代理人进行证券交易的体制。买主之间和卖主之间互相竞争以取得最优价格。大部分交易在客户双方(通过经纪人)之间进行,其余部分在客户(通过经纪人)与专家经纪人(或自营商)之间进行。 哄抬:投资者判断股价远景看好,先行大量买进,再利用各种有利的小道消息将股价抬高,以便再趁机卖出自己的股票,这是股市投机者惯用的投机方式。 侵吞行为:证券商或代理人违法侵占客户利益的行为。即证券经纪商或借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及手续费和佣金之后,并不代办或转卖股票,反而私自买下。 顺差、逆差:同一行业的股票一般都有A、B股,如果A股的业绩财务状况良好,股价很高,与B股比较起来,A股若较高,即称为“顺差”,若A股比B股低,则称为逆差。 顺套与逆套:顺套与逆套都是套利交易衍生出来的,套利交易又称“套息交易”,它在股票市场中很受重视,它对于稳定及繁荣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套利交易在股票市场中以稳扎稳打著称,因为它买进与卖出的种类和数量早已扎平而进出价格也同时决定,在交割时又是现金交易,没有丝毫风险,而且可以得到交割价格的差额。一般说来,顺套是指买进当日交割的某种股票,就市场行情又例行交割脱手。因为例行交割通常较当日市场价格高。在这一转手之间便可以赚取收回本金之外的利润。而“逆套”则正好相反,它是先卖出当日交割的某种股票,同时买进同一种股票进行例行交割,到期收回股票,这样便可以从中获取利润了。
满仓;把你的所有资金全部买成股票。 持仓;手中的股票没卖出去。 空仓;把手中的股票全部卖出了,手中没有股票了。 涨停;当天手中持有的股票涨10%为涨停,跌10%为跌停。
还是踏实从0开始吧 [股票操作学]张龄松。。。基础知识。。。10年前我的入门书
满仓——就是股票帐户里全是股票没有资金了。 持仓——就是股票帐户里面有股票,持仓什么股票就是股票帐户里有什么股票。 空仓——就是股票帐户里面全是资金没有股票。 涨停——就是股票当天上涨百分之十,当天股票价格涨到了极限了,证券公司规定股票当天 只能上涨百分之十。 跌停——就是股票当天 下跌到了百分之十,不能再下跌了。 套牢——就是买入股票股票价格一路下跌,股票跌幅巨大自己有股票一时半会收不回成本了。
满仓:把你手中所有资金全变成股票。 持仓:手中现有的股票不进行卖出处理。 空仓:手中只有现金没有股票。 涨停:某一只股票达到了涨幅限制(普通股票±10%,S,ST,*ST股票±5%)
满仓 所有资金全部买完股票 持仓 手中股票无卖出 还拿着 空仓 手中无股票 长停 当日到最大10个点长幅

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内部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产生变化,需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内部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产生变化,需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没理解错的话,你所说的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吧。报送公司股东大会,并召开股东会议做出会议纪要;有必要的话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制作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内部股份转让协议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律和操作经验。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纠纷。完备、细致的股份转让协议,是由结构科学、记载明确、细致周到、逻辑性强的合同条款组成。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个性化的条款是对交易信用的有效补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有的条款是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验的,是许多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反思。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起草和审核股份转让协议,研究和掌握个性化条款对于预防欺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和争取诉讼上的主动有积极的意义。第一部分股份转让合同的个别条款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合同标的。转让协议必须明确记载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和附加条件等内容。目标公司的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和最后年检的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出让方股份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其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约定的股份转让的附加条件。(二)转让标的。股权转让标的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还是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的出资,还是目标公司的某项资产或设备?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应当是股东依法登记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是指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记载在出资人名称之上的股份。登记的股份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所记载的出资和占有股份的比例应当是一致的。如果股份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和股份比例为准。股东权益包括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在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产,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现为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资产中所享有和占有的份额。股东责任由法律规定,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认为,股份转让应当是出在公司依法被设立之后,包括出资额、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在内的概括的转让,不仅仅是股东出资额的转让。出资可以是设立公司之前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出资作为投资行为,出资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之前,依据出资人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交纳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交付现金,交付出资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利。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出资人的性质与公司股东的性质不同。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不依法交付作为出资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被追究的是出资人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股东责任。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该份额名下的股东在公司的不同时期,享有对公司各项资产、权利和责任所有权的份额。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关于公司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利、利益和责任的转让,是关于股份和股东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股权行为,具有物权行为的性质。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三)约定的转让价金。股东权是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转让股份的价金是股东权转让的合同对价,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属于非上市流通的股份,与出资额和净资产有直接关系。股份价格可以高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也可以低于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高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也可以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转让股份的购买价也叫价金,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其中股东权益通常包括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未来的潜在的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公司资产包括股份所代表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价款的数额应当是确定的。价款金额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尚未披露的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所涉及的资产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等"财产价值贬损"的情况,应当由股份出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承担未真实披露债务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受让方有权在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所引起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值的数额。如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出让方必须即时返还等值金额.支付违约金、返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可以约定为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扣减转让价款的有效期间可以约定为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之后的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期间越长,越有利于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四)价款提存(escrow)与股权交付。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和出让方交付股权的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在跨地区、跨国际的股份转让中,由于缺乏信用和了解,为防止欺诈,确保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提存条款的约定非常必要。股权与预付款的提存条款,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股权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将股权凭证及价款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除非经过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处置,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领取股权凭证或扣划价款。通常约定价款和股权凭证的提取方式、金额,以及支付价款、违约款、赔偿金的数额、各阶段的具体日期和操作程序。另外还可以约定股份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税金的负担方式或比例。(五)验资、更名、新的合营协议、过户。股权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权转让的后,应当约定验资、股东名册更名,以及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办理股份变更过户的登记手续;属于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的,还需要约定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等手续。股价款到账验款,出具报告书。在股份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股金额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例如:5日或10日),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股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股份受让方。股东名册的更名。出让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转股金额后,开始协助股份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出让方名称变更为股份受让方名称,发放新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份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股权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而股份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章程。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股权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股份、章程、出资人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六)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股份收购合同篇幅比较长,结构与内容复杂,执行中不可预测因素随时发生,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随时出现,其中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份转让合同中占了较大的篇幅。目的是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是:诚实、详细、真实的陈述;依据约定广泛陈述,包括:公司文件、会计账表、营业状况、资产清单与状况;或者依据约定重点陈述。陈述与保证所涉及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般性陈述和保证,出让方的陈述和保证,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一般性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或条款:主体适格:依法组建、有效存续、信警良好;有权签约和有能力履约:具有签约和履约所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承诺具备交付股权与支付股价的现实保障;合法履约:签订或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助履约:在陈述与保证、信息披露、先决条件成就、股权交割、价款交付、资产移交、过渡期交接衔接、过户变更、登记注册、善后工作等事项中,目标公司、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及相关的应及时、适当、善意地提示、协商、配合、协助。股份权利无暇疵:转让的股份为现实地、合法地持有和控制,所有权依法被承认和保护,权利凭证由出让方持有或由出让方委托的机构代为保管,法律状态完整,尚未设置质押、留置、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益。股价款项的保证:支付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支付义务。股份出让方的一般陈述出让股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份登记的规定,相关法律性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决议与授权书的一致性:根据目标公司当前章程的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决议与出具的股份转让的决议和授权书是一致的和有效的。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其他股东知道并了解出让方股份转让的事实,二分之一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份,同意出让方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依法放弃优先购买转让股份的权利。(七)过渡期股份转让协议应是一份严谨、慎重而又条款细致的合同,但有许多的签约当事人往往在细致地进行陈述与保证之后,疏忽了过渡期条款。而这种疏忽在转让协议开始履行时就会显露出危害性,有时甚至会使整个转让过程变得十分复杂和艰难。并且签约双方及与此相关的各方也会因过渡期间的权益不明而埋下难以合作的种子。因此,在股份转让协议中重视并完善过渡期条款是十分重要的。所谓过渡期条款是指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于协议签订到股份正式办理转让交割这一段期间内,出让方与受让方将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提出先期进驻并参与公司的管理等具体的措施,以便适当地、及时地、准确地实现管理权交接。过渡期条款的实质是一种期间义务的约定,所以在有些文章中,也将过渡期条款称为合同履行期间的义务条款。通常,在股份收购的运作中,股份转让合同的签订,仅是整个交易行为的开始,只有到交割日,双方移转股份及交付价金时,才是交易行为的终结。从合同的签订到交割日是股份转让的过渡期。过渡期的长短视双方意愿及各种法定程序的履行和法律文件的审批的快慢而定。通常在2个月至6个月之间。在过渡期期间,对于双方而言,都是相当敏感和慎重的。因此,为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于这段时间内发生变动,则应在合同中写明双方当事人于此期间的义务,即订立过渡期条款。对于股份受让方,因股份尚未正式转移,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身份,从而无法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但目标公司的任何经营、资产、人事、债务等事实的发生和变更,都与受让方自身在公司的未来利益有密切和必然的联系。对于出让方,因股份转移己基本定局,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降低经营意愿,怠于管理的行为,在公司资产、人事安排、风险防范、合同履行等方面出现的松懈、放任的情况,从而影响目标公司的收益和资产保全。其中,不能立即完成股份收割或支付股份价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2.合同的特别约定。需要等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房地产主等债权人同意,该股份的转移的生效;3.股权控制的特别约定。原有的合同有事先约定,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必须经过某第三方书面用意,否则不得延续目标公司与某第三方的原有合同,从而导致终止原合同。4.受让方有待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要求。股份受让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后,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目标公司的状况,及早发现现存的或潜在的问题,在股份交割日,一方移转股份,另一方交付价金,股份转让才告终结。(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股东权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依法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执业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确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是正确判定当事人责任的前提和依据。不真实陈述的违约补偿条款,双方通常最难达成协议的,例如: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的资产清单、质量、价值和处所不真实和不完整,股份受让方就该项资产的价值要求违约补偿。根据"价款提存"条款的约定,通常在双方共同约定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处存有部分价款或预付款,如果一方违约、侵权而且需要用金钱补偿的,一方申请,经过保管人核实,可以直接用提存的价款偿付损失。补偿的金额通常由双方事先约定具体金额、计算方法或补偿比例。(九)出让方善意的避险措施1.明确过错归责原则股份转让协议在风险负担条款中可以特别约定以下内容,避免风险负担条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出让方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可能涉及承担公司未来的或有债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转让协议约定具体的"知道和了解"人员的范围,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降低出让方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出让方可以承诺就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总经理、部门经理、财务责任人等级别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列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范围内,对他们的书面陈述和保证,承担陈述不真实责任的违约补偿责任,对于该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陈述和保证的失实和不完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股份出让方还可以凭借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书,转嫁由于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全面而承担相应的违约与侵权责任,承担各种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2.交割日后的保证期股份出让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日后1年内,对不真实、不全面的陈述承担补偿责任。股份受让方通常主张延长保证期间,出让方通常主张缩短或取消保证期间。3.补偿的程度股份出让方通常主张补偿应当约定一定的幅度,包括补偿金的起始数额和最高限额。例如:目标公司出现资产非正常的减少、负债增加、设备使用效率降低、权益受损的,超过原评估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的一定比例以上(例如:10%以上)的,或出让方必须支付的补偿金额达到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以上,出让方才予以补偿。转移资产所有权过程中的损失出让方可以免除支付补偿金。4.支付价款的时机受让方希望滞后交付股份价款,防备交割后发现资产质量与权利瑕疵,或有负债增加,用预付款抵消,或要求出让方提供额外的资产担保,担保损害补偿。5.或有债务的界定或有负债,依照国家财政部规章的规定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6.或有负债的分担通常情况下在股份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或有负债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负担,出让方在任何时候未披露的负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负担;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在保证期间或按照约定清偿或有债务损失的,可以向出让方追偿。(十)不可抗力国家预测、预报机构已经发出预报、预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全力采取积极有效的合理措施,消除、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损失;由于受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条件的影响,自然灾害或客观影响超出预测、预报的强度、时限和地域,受损害方尽管采取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损害事实发生的,可以请求免除部分或全部履行不能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约定的期限内(如15日),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和主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股份转让协议履行的,双方应当就是否中止、推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及免除部分或全部地的合同义务进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风险或责任。第二部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判断《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给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二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和部分股份,法律没有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变更股东名册并申请工商备案即可实现。法律上没有规定股东之间的转让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征得公司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代理股东权转让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执业律师在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股权转让的特别法、国务院条例,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股份出让方的主体资格。股份出让的一方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具有转让该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在审查股份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公司必须依法登记,股东也必须依法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依赖公司存在。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售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获得股东资格。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也就不可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如双方签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其中一方因其它原因把协议中约定的出资转让给他人。这种出资额的转让不是公司股份的转让,不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是否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凡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公司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相应的登记和记载。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实际情况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是出资者股东资格的证明。出资证明书一般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如果没有获得出资证明书,不能证明出资者是该公司的股东。执业律师在审查转让者的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审查公司的《合营协议(投资协议)》、《章程》、公司登记档案、成立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股东出资证明等证明文件。(二)股东会决议和股东的购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人合的因素重视股东之间的亲合关系。根据公司法规定,执业律师在审查股东会决议方面时,应当解决或处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股份转让的申请、决议。股权的出让方将转让股权的情况正式报告目标公司以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公司股东大会;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股东正式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或董事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负责召集股东会。目标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拒绝或故意不召集股东会,或消极地拖延召集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者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目标公司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2.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还是出让股份的股东?我们认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责任,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认为由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负责主动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或者由转让股权的出让方委托目标公司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应当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征求意见,以集中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其他股东应当在征求意见书上签章赞成或反对;个别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股东可以书面表述赞成或反对的意见。3.客观认定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出让方不得强迫、欺骗、引诱其他股东作出决议或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封锁股份转让信息,或强制性地要求其他股东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对于出让方股份转让事宜,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股东依照其章程规定,或尊重其依照常规的决策习惯,给予充分的和合理的信息资料、思考时间,遵守表决程序,对于主动采取或积极实施购买该转让股份措施的,还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股东转让股权遗漏征求部分股东意见,但是该股东知道实际情况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或者对于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又不积极地实施购买行为超过合理期限的,故意地或消极地拖延时间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转让和同意购买股份超过合理期限的,视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4.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公司法律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必须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股份转让条件。该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股份转让的股东能够有机会将股份转让出去,只要有过1/2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弃权或反对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份;该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表示即不赞成转让,又不反对转让的;或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视为弃权。对于股东弃权的意思表示,应当作有利于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解释,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三)新股东的登记生效。《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股东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之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经过法定的变更登记程序,股权转让的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股份出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股权的公信力不是来自法律规定的登记对抗主义,也不是以交付占有而获得公信力。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股权是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了不动产所有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公司股东股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质押担保等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公信力都以登记的公示方式为基础,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执业律师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不要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转让双方同意股权转让,公司同意补办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让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要因此而认定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2.对于股权转让以后,受让方已经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手续的,或者已经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依法给予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认为没有变更登记的过错属于公司,股权转让双方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也不应当认为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总之,执业律师在对以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全部情况和有关证据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无效问题作出综合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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