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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东身份是什么,股份公司股东的身份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13:45:01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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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股东的身份是

正确答案:C 解析: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股份公司股东的身份是

2,什么是股份 股东是什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什么是股份 股东是什么

3,股东的身份证明指的是什么

证明你被套了,并且是深套。 上面的兄弟可否是中石油的股东?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证

股东的身份证明指的是什么

4,什么是股东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出资组成的私营公司,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规定。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向非私营公司投资,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拥有下列权力:(一)选举和罢免董事;(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五)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规定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决定。第二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会上应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领导机构及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股东、股东会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什么叫股票股东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持有股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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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是什么意思呢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1]中文名股东外文名Shareholders作用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意义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相关视频查看更多快速导航法律地位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2]相关权利知情质询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2]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3]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解散公司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股份公司股东的身份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法人,因为这法人是成立股份公司是就形成的,因为由于出资比例的大小决定了是法人的地位。按出资比例的大小可以选出董事会,董事长。象东方集团的张宏伟,希望集团的刘永好,等都是第一大股东当选公司当家人。

8,什么是股票股份股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股的价值如何区

假如一个公司有5千万元的总资产,把它分成1千万份,那每1份就是1股,每股的价值就是5元净资产。如果你拥有该公司的股票那你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假如你有1万股,那你的股东权利就占这个公司的1万/1千万(则千分之一的股权)。
股票是一个企业将公司的权益分为若干份,以证券的形式推至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就可持有或转让改企业的权益。而股份则未必是上市的证券,一个企业也可以将总权益分为若干份,各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股东,顾名思义就是拥有股份的投资者。所以,股票就是股份,而股份则未必是股票。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证券市场上流动。
只要买了股票,就是公司股东,只不过股票相当于话语权,占有股份多,在公司决策上就对应有先对多的话语权。一个公司的股票,理论上都是一样的(其中也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的比较随意的流通,但是对应话语权相同,只不过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优先给记名股东分配。) 股东出售股票后,其持股减少,对应的话语权也减少。不计算股本变更的话,那一个企业有多少股份,是固定的,你卖出股票也相当于放弃了这部分权利。

9,什么是股份

股份可以说是股票 股东就是拥有股票的人 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 本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证券公司开户就可以买卖股票了,不是到银行
股票呀
在工商注册时,确认股东身份和股份多少的依据是公司的章程;不存在公平合理的分配公司股份问题,因为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是投资人之间商定的事;出资人凭《股权证明书》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选举或任命董事长,公司的管理、运营决策通常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表决;“股份获得的多少与是否参与公司管理、运营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一问题中股份获得的多少通常决定股东会的份额,跟是否参与公司管理、运营是有关系的,至于是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那要看你是不是董事会成员了。
股息红利的来源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二、三季度进行。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股东一年的股息红利有多少?这要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为股息和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上市公司公红派息的最高限额。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其总额一般都不会高于每股税后利润,除非有前一年度节转下来的利润。由于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红派息都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就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化为公司资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总是要少于公司的税后利润。

10,如何认定股东身份求解

这是略显枯燥的法理部分,可在诉讼中这些内容又极其灵动,可以说,任何一个案子都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直接对应的规定,因此,分析法理、强调硬条文、辅之软判例,各方面理论观点都要运用得当,最后结果才能柳暗花明。股东资格的取得分原始取得(设立取得——公司成立时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增资取得——公司成立后通过认购公司新增加的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情况,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要有以下程序:公司章程中记载股东出资比例;缴付出资;工商登记;公司给与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内部契约,明确规定了股东之间权利义务,是第三人判定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其他协议或决议的法律效力,其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可以对抗股东之间的其他约定,对外具有公示力。这些都是针对发起人股东来说的,对于非发起人股东来说,公司章程记载不是其成为公司股东的必要形式。实际出资,出资是为了获取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股东对公司的约定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享有权利,就应承担义务,反之亦然,出资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要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须承诺向公司出资,任何人要取得实际的股东权利,必须实际履行出资的义务。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出资需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债权则不同,公司的负债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其他法律规定,这些职工出示的收据显示,当年职工具有真实的投资意愿,这些资金投入公司的目的是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象公司承诺过的一样与公司共发展共成败,与公司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参与公司收益的分配,并且事实上也实际以股权为基础收取了红利,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以这些出资来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工商登记,工商机关的登记行为并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他只不过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公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完全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是为了便于政府对公司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登记是为了更好的对公司进行监督提高公司的公信力的方法,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与公司进行交易。股东利用工商登记可以证明其资格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以工商登记有理由相信股东身份。可见,工商登记仅是对现存权力的一种确认,可以反推,即使没有登记,也不能否认股东的法律地位,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罢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只是证权证明的作用,是公司内部能够对股东的身份提供证明的文件,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资格的形式上的依据。将股东记名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是公司的义务。即使股东没有将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也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因为不能因为公司拒不做股东登记就剥夺股东的资格。股东名册作为取得股东权利的生效条件,不是出资人取得股东身份的证据。并且,股东名册形成于公司内部,与公司的诚信有很大关系,其表现的可信度通常与公司的诚信度成正比。出资证明书,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可以以此认定股东资格。但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持有出资证明书但却是实际出资的也应被认定为股东。相应审理法官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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