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 > 经验 > 非标退市股票有多少,非st股票是什么意思价格信息

非标退市股票有多少,非st股票是什么意思价格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2 15:05:14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非st股票是什么意思价格信息

非ST股票就是正常的股票,没有被退市风险警示提醒的股票。建议进行股票投资时尽量选择非ST股票,股市有风险,祝你好运。
* 星号是一种有退市风险提示,如果继续亏损会退市的。而st股票只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亏损,没有达到退市的程度。虽然都是5%的涨跌停板限制。

非st股票是什么意思价格信息

2,2021年退市股票名单一览表

2021年退市股票名单有退市刚泰、退市金钰、*ST航通、*ST成城、*ST宜生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两市已有退市刚泰、退市金钰、*ST航通、*ST成城、*ST宜生、天夏退、退市工新、长城退、退市秋林、康得退、*ST信威、欧浦退、退市鹏起、退市富控、北讯退、斯太退、天翔退17家公司完成退市。退市时,上述公司股价区间为每股0.16元至3.01元,每股净资产区间为-7.48元至0.84元。从退市原因来看,其中天夏退、*ST成城、退市刚泰、长城退、*ST宜生、 退市金钰6家公司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康得退、退市鹏起、*ST航通、 退市秋林、*ST信威、退市工新、退市富控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剩下的公司因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或其它不符合挂牌的情形而退市。其中,今年5月14日,因天翔环境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触及了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该公司于今年6月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天翔环境《重整计划》,转增的股份将用于引进战略投资人和偿还部分债务。拓展资料:1.如果股票有退市风险最好不要介入。如果确实不幸中招,那么你持有的退市票解决办法:1)如果一只股票真被退市,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后5个交易日届满(创业板15个交易日届满),就进入退市整理期,为期30个交易日。在这30个交易当中,仍然可以交易,涨跌幅为10%,这期间股票名称后面会加个“退”字。当处于这段时期时,投资者还是可以赶紧出手。2)如果在最后30个交易日里,投资者仍然没有卖出退市的股票,则在股票摘牌后45个交易日内,就会进入股转系统(老三板)挂牌交易,代码以400开头。3)退市进入老三板市场后,经过整理后达到相关要求,重新回到A股市场。4)企业经营越来越差,直到最后破产,投资者只有等清算,相当于投资失败,股票全部打水漂。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还是比较大的,因为退市的股票本身就是存在很大问题,如果继续恶化的话,破产也不是没有可能。

2021年退市股票名单一览表

3,两市约200家非ST个股跌停这里的ST是指什么

连续亏损三年的的企业 ST
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注意的是: 一、应加强对于目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所投资的ST个股公司应具有“相对较好”的基本面,退市风险应较小。为降低资产重组的难度,ST个股的总股本不应太大、企业财务状况不应太差,当地政府应对资产重组抱有较为强烈的愿望,并有切实的扶持政策。 二、从技术走势来看,由于ST个股实行5%的涨跌停板制度,个股的涨跌幅度被大大压缩,从而使得ST个股的涨跌趋势较为明显,一旦形成上涨趋势,极易形成连续涨停的爆发性行情,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发现和捕捉ST黑马个股。因此,对于连续大幅下跌之后首次涨停的ST个股,投资者应保持高度的关注。 三、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由于ST板块个股基本面较差,面临退市风险,而且资产重组的透明度较低,因此只适于短线参与而不适于长期持有。总之,对ST板块的参与要抱着少量短期参与的态度。就近期走势而言,走强的ST个股基本属于超跌形态,尚不具备中线走好的态势,短线再次形成局部热点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不必十分重视对ST个股的短线操作
3年亏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连续亏损两年,或者净资产不足一元钱。在股票简称前面加st.

两市约200家非ST个股跌停这里的ST是指什么

4,什么样的股票会退市

什么是退市 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编辑本段]退市的类型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编辑本段]退市的程序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未通过年检; 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挪用客户保证金; 设立非法网点; 穿仓金额巨大; 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退市前会提前告知股名吗
由于业绩的亏损,在股票名称的前面都有*st的标记。往往是在年报公布的时候退市。

5,股票被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会怎么样

退市警示的股票在之后一个月内进入退市整理版,和其它股票的交易规则一样。至于能不能买自己衡量咯,自己觉得能赚到当然可以,如果没底,A股几千只股票都没有他好吗,何必非要去赌那个高风险呢。
中国a股市场中的一种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6,非ST股票在公司没倒闭的情况下暴跌可能直接退市吗 破产后被收购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 其实最主要还是收购方的实力,以及诸如的优良资产占到总股本的多少,以及其业主发展方向的市场家孩子如何 有些公司通过与大股东置换资产,将已经没有盈利 能力的烂资产以账面价值甚至超出账面价值的高价置换出去,将优质资产置换进来,关于股票发行中的规模控制, 善主营业务,获得投资收益的目的.有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获得巨额收益,或在当地政府的 庇护下,获得银行的债务减免等等.1998年开始,各种形式的重组行为成了公司扭亏的重要手段.由于亏损公司的重组行为将会改变投资者对其未来的预期,因此,重组将会对股票价 格产生重要影响.
您好: *st股票在中国股市表示的是退市警示,是由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或其他严重违规等,由证监会照规决定。 若是被“*st”系因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则第三年的年报公告就十分关键,若是第三年的年报公告依然亏损,该股则会被退市。 *st股票其实并不一定可怕,有时恰好相反。比如因其第一年业绩亏损先被st,则股价一般已有反应,并会有重组等利好预期,反倒会使股价大幅飙升,我时常形容其是乌鸡变凤凰。 总之,股市中没有绝对好与坏的股票,账户赢利是硬道理。 其它也愿意联络,我的qq41051371,祝您快乐!
不会。因为股市上的升升跌跌是很正常的,一般不太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作。有些企业为了保证自家股票市值的坚挺,就故意在股票市值下跌时吃进一些,等股价疯长的时候,又把手中的股票抛出,以平衡股市的升升跌跌。但也有很多企业根本不管股市市值,不问股价涨跌。还有一些实力很强的企业希望兼并某企业,就故意打压股价,等股价跌下来之后,就大批建仓。等他们手中股票到达一定数量时,就把原企业玩于股掌之间。 放心吧,在我国,连ST股票都不会退市,基本都是被兼并,股价会随着兼并而猛涨几天。你买的又不是ST股票,那就更没有退市的风险了。

7,近几年退市的股票有哪些

2008年后还没有退市的股票,只有几家暂停上市的股票。*ST白猫*ST丹化*ST鑫安*ST张铜
1、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2、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3、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我们考虑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1)未通过年检; (2)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3)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4)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5)客户不能正常出...1、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2、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3、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我们考虑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1)未通过年检; (2)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3)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4)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5)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6)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1)挪用客户保证金; (2)设立非法网点; (3)穿仓金额巨大; (4)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5)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6)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8,证券上市的暂停有几种形式

第一节暂停上市 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4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刊登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表述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6除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三年亏损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7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出具该审计意见的理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10.1.8前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纠正的审计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910.1.7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10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的,本所除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外,并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11本所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2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的,也应当予以披露。第二节恢复上市 10.2.1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10.2.3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本规则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4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2.5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和符合本规则2.3.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0.2.6在核查过程中,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10.2.7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恢复上市推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8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9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 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扭亏所做主要工作的报 告;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原件;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工作日发布相关公告。 10.2.11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上市公司未能按照10.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12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0.2.13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4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盈利,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但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涉嫌虚假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不计入10.2.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0.2.15本所在作出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16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7上市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第三节终止上市 10.3.1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0.3.2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3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10.3.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10.3.5本所上市委员会对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0.3.6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本所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7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8上市公司出现10.3.4条第(四)项的情形,本所在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10.3.9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可能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10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出现10.3.4条第(六)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停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11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10.1.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 10.3.12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财务报告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比照本规则10.1.9条的规定执行。 10.3.13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10.3.14股票暂停上市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5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所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6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3.17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18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3.19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
文章TAG:非标退市股票有多少退市股票多少

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