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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亏损多少需要上市申报,股票亏损五十要赚多少回本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4 06:49:12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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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亏损五十要赚多少回本

是亏损50元还是50%?亏50元,问题不大。亏50%,或者持股不动,或者换股,关键是你选的股票好不好。
差不多需要20个涨停,比较困难,但是也不要割肉了,可以补仓做一些波段,可以快一些回本

股票亏损五十要赚多少回本

2,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多少需要上报

现在的政策是不管你你想卖出多少?只要是证监会里边儿,你在这家上市公司是挂了名的股东,都不可以卖出,你就没有上报的地方,因为现在根本不让你买,以前的政策是,只要到了期限你的股票就可以随时减持,现在新规定是,半年以内,不允许卖出,如果你的股票已经过了,限售期,要不你现在只能等到半年以后,当然还要看,证监会有没有新的政策?

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多少需要上报

3,年收入14万股票亏损4万还需要按照年收入12万自行纳税申报

不需要了。都在股票交易过程扣税了。1、个人所得税从来没有退税的,所以你不用想着申请退税了。2、个人股票所得是免税的。3、年收入12万的申报,只是为了核查你的收入与纳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要再次征税的意思。4、收入不是指净收入,而是总收入,即不管你的支出情况,只看收入。所以你的情况要申报。
不需要的
当然要,买股票等于消费了,如果你买房花100万国家还要倒贴你吗。
这个是不可以退税的。收入超过12万元,不包括你的损失。仅就收入而言。股票的损失不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不能减税。
你好!1、个人所得税从来没有退税的,所以你不用想着申请退税了。2、个人股票所得是免税的。3、年收入12万的申报,只是为了核查你的收入与纳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要再次征税的意思。4、收入不是指净收入,而是总收入,即不管你的支出情况,只看收入。所以你的情况要申报。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年收入14万股票亏损4万还需要按照年收入12万自行纳税申报

4,最近一期报表亏损能IPO发行么

要发行ipo,简单的说是,硬性指标是持续经营3年,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现金流超5000万或营收超3亿。详细的如下: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9. 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5,持股多少需要上市公司披露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的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证券,均应该有具体的转换方法、条件。有权转换部分,就是指具备条件到期转换为股票,而不管到时权利人选不选择转换。2、非股权类证券:即持有这些证券,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不可能转换为股权的证券。应该包括期权类。而是要在“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3、具体例证,查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补充:1、不仅指已届行权期。2、该处的解释仅针对“非股权类证券”,如果理解“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比如现在是可转换债券,但未来可以转换为股权。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这样做,其实是让投资者看出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趋势。4、如a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b股东,现股权比例为20%,b公司总股本10,000股,为第二大股东。假设两年前b公司发行6000万5年期可转换债券,到期可选择是否转换为股权(假设转换比例1:1)。a公司购买了(包括发行时购买、市场增持)3000万。现持股比例=20%;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持股比例=(10000*20%+3000)/(10000+6000)=31.25%.此外,理解是否计算(包括期权等),就是到期或满足条件时,该公司的总股本要变化;或者导致持股结构变化为原则。再补:1、若过了转股期限,应该兑付了。2、上述2个计算公式中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仅是具有计算上的意义,而实际上,“非股权类证券”是无法实际地“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例如企业一般债券。 3、中国有对该概念的官方定义,应该由证券监督委员会、交易所负责。文件中没有再具体的解释,应该就没有了。4、前述“ 理解是否计算(包括期权等),就是到期或满足条件时,该公司的总股本要变化;或者导致持股结构变化为原则”,有助于你把握该披露规则的精神实质。

6,炒股亏损的收入也要申报个税吗

不用,炒股的费用包括: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2.证管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02%收取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另外,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笔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镇)
是的。只要年收入到达12万元就要申报!
炒股所得应是,卖出-买入。
兄弟放心吧,你把你有据可查的收入合计一下(不要计算股票、基金、利息部份,因为这些连证券、银行都算不清),超过12万就自觉点,因为凡是在税务机关申报的,税务机关内部都能查出来。印花税的用途很多,主要涉及注册资本(一次性0.05%),全同(一次性,不同合同比例不同),帐册(5元一本,每年重新帖)。你看一下,有没有合同、帐册之类没帖印花税的?印花税涉及金额不多,但是属于重点检查对象,每年都要抽查,抽查覆盖面一般都在5%左右,抽查重点是合同及帐册,实行处罚力度很大,我们这里是10倍以上处罚!小心喔!
亏了不用申报

7,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申请上市公司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第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第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第一、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第二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第三、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第四、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第五、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第六、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所以对于上市公司审核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按照以上六项严格把关上市公司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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